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外公布了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其中一則涉及危險駕駛的案件引發廣泛關注。這起案件明確指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無法取代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即便駕駛人激活了輔助駕駛功能,仍需承擔行車安全的責任。若駕駛人利用非法手段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即便不在主駕駛位操控車輛,也應被視為駕駛主體并承擔法律責任。
案件發生在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被告人王某群在飲酒后駕駛汽車。據調查,王某群在2025年9月13日零時30分許,從某飯店附近駕車返回居住小區。隨后,在1時15分許,他再次駕車離開小區,并激活了車輛的輔助駕駛功能,設定目的地后,利用私自安裝的“智駕神器”配件逃避系統監測,使車輛在無人監管狀態下繼續行駛,自己則坐到副駕駛座位上睡覺。1時37分許,車輛行駛至目的地附近路段時停止,因擋道被群眾發現并報警。民警到場后,對王某群進行了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顯示其涉嫌醉駕,隨后被送往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狀態。
進一步調查發現,王某群所駕駛的汽車安裝有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即輔助駕駛系統。該系統設定,若駕駛人雙手脫離方向盤超過2分鐘,系統會提示駕駛人手握方向盤、接管車輛,若未及時接管,車輛會主動減速并退出系統。王某群在購車后學習了輔助駕駛系統的安全知識,并通過了相關考試,明知飲酒后不能激活輔助駕駛功能駕車,也清楚激活后需手握方向盤并隨時準備接管車輛,但他仍購買并加裝了可以模擬手握方向盤狀態的非法配件,以逃避系統監測。
王某群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4年7月3日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針對此案,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決后,王某群未提出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且未在主駕駛位執行駕駛操作,是否構成駕駛行為,以及其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法院在審理中明確,根據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輔助駕駛系統受技術限制,無法保證在所有道路環境下均能安全運行,其功能只是輔助駕駛人駕駛,而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法院認為,王某群的行為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他醉酒后以傳統人工方式駕駛機動車行駛一段路程,此階段認定其為駕駛人無異議。第二階段,他激活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由輔助駕駛系統執行駕駛任務。但由于所駕汽車安裝的駕駛自動化系統為不能脫離駕駛人監管的2級輔助駕駛系統,因此王某群仍然是負責執行駕駛任務的駕駛人。他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系統監測,并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雙手脫離方向盤并睡覺的行為,屬于違規駕駛,不能否認其駕駛人的身份和責任。
法院還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狀態。雖然其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但根據相關規定,他在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因此此次醉酒駕駛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