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網約車出行已成為現代生活中常見的交通方式,然而,若在乘車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是駕駛車輛的司機,還是運營網約車平臺的企業?浙江海寧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案件,為這類糾紛提供了明確的司法判斷依據。
2023年6月,劉某通過某網約車平臺預約了一輛網約車出行。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司機宋某因操作失誤,導致車輛撞向路邊護欄,造成劉某受傷。經專業鑒定,劉某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宋某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治療結束后,劉某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將司機宋某和運營該網約車平臺的某科技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9萬余元。
在法庭上,宋某辯稱,自己作為網約車司機,接單是接受平臺指派,履行的是平臺與乘客之間的客運合同。他拿到的報酬也是平臺結算后的費用,因此,他認為科技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劉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而科技公司則持有不同觀點。他們認為,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企業共同構成了承運人主體。公司作為平臺企業,已經盡到了人車審核的準入義務。宋某作為事故的實際侵權人,不應規避相應的賠償責任。
海寧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首先明確了劉某的請求權基礎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劉某通過科技公司經營的網約車平臺下單預約車輛,平臺將出行信息派送給宋某,由宋某駕駛車輛將劉某送至目的地,相應的運輸費也支付給了科技公司。因此,法院認定科技公司為網約車訂單的服務提供者,與劉某之間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而宋某僅為駕駛員,根據平臺提供的出行信息運送乘客,與劉某之間并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科技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保證運營安全。在這起事故中,由于車輛在運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劉某受傷,且劉某對此并無過錯。因此,科技公司應當對劉某受傷產生的損失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科技公司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32萬余元。
海寧法院在判決后表示,網約車平臺不能“只管派單,不擔責任”。作為運輸服務的組織者和承運人,網約車平臺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如果乘客在乘坐網約車時遭遇交通事故受傷,要保留好訂單截圖、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用票據等證據,可以依據運輸合同關系直接向網約車平臺主張權利。
同時,法院也指出,如果司機在駕駛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網約車平臺在賠償乘客后,也有權向司機進行追償。平臺對司機負有審核、管理、監督的義務,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嚴把司機準入關和車輛安全關,提升服務質量,以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