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一項關于疲勞駕駛認定的新規將正式實施,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帶來全新標準。此次新規突破了以往單純依據駕駛時長判定疲勞駕駛的局限,引入“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的三維立體判定模式,只要滿足任一條件,即可認定為疲勞駕駛,且覆蓋全車型駕駛人,尤其對客運車輛監管要求更為嚴格。
新規明確規定了疲勞駕駛的具體情形。對于普通機動車駕駛人,若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將被認定為疲勞駕駛。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則面臨更嚴格的要求,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間,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休息時間不足20分鐘,以及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均屬于疲勞駕駛。這里所指的客運機動車駕駛人,是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駕駛人。
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中,若機動車駕駛人在具備避險條件的情況下未及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且存在特定情形,也可認定為疲勞駕駛。例如,通過視頻監控設備、腦電測量設備等監測設備發現,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前10分鐘內出現生理疲勞閉眼行為,即雙眼瞼完全閉合且持續2秒以上,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數值小于30。若對駕駛人詢問/訊問結果證實其處于精神難以集中、精神恍惚、困倦等狀態仍駕駛車輛,或者通過調查其出發前睡眠狀況、工作、飲食、用藥、生活等情況,證實存在相關調查結果中的一項或多項,也可認定為疲勞駕駛。
為確保新規有效實施,相關部門明確了調查取證的內容和方法。在駕駛時間調查方面,可通過提取車載終端或監控平臺的行駛記錄數據、詢問或訊問駕駛人、詢問證人、調取視頻證據卡口監控等方式,確定連續駕駛時間、停車休息時間和累計駕駛時間。避險情節調查則通過事故現場勘查、模擬實驗、數據推算等方法,判斷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前是否具備避險條件,駕駛人是否及時采取避險措施,并分析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生理狀態調查主要針對配備或穿戴生理狀態監測設備的駕駛人,可調取其駕駛期間監測設備記錄的數據,通過分析圖片、視頻文件等,確定是否處于過度疲勞狀態駕駛車輛。精神狀態調查則是在詢問/訊問中主動提問相關問題,如駕駛途中的精神狀態、是否感到疲憊困倦或打瞌睡、疲倦/打瞌睡狀態的持續時間等,根據駕駛人回答確定其是否在疲憊困倦/打瞌睡狀態下駕駛車輛。
睡眠狀況及工作、飲食用藥、生活等情況調查,單項調查內容時間跨度一般為事故發生前24小時內,必要時可追溯至48小時內。睡眠狀況調查通過詢問駕駛人、同行人員、同住人員或其他知情人,調取手機流量使用情況來判斷作息規律和睡眠時長;工作情況調查通過詢問相關人員、調取工作記錄或視頻監控等確定工作情況;飲食情況調查通過詢問和調取用餐地點監控視頻等確定飲食情況;用藥情況調查通過詢問、調取就醫購藥記錄、現場勘查等方式確定用藥情況;生活情況調查通過詢問、調取購票記錄、賽事報名記錄等方式確定生活情況。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還需注意排除或區分酒駕、毒駕、分心駕駛等其他違法行為。根據酒檢、毒檢結果排除酒醉駕、毒駕等違法行為;根據事發時手機、車載視頻使用情況,車內監控錄像、車內乘客證言等排除分心駕駛違法行為。新規落地后,全體駕駛人需嚴格遵守,養成規范駕駛習慣,拒絕疲勞駕駛,共同守護出行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