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楊先生近日遭遇了一起網購糾紛,他在某電商平臺花費1.4萬余元購買的手機因系統兼容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申請退貨時卻遭商家拒絕,理由是手機已被激活。這一事件引發了關于“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適用范圍的討論。
據楊先生介紹,他在選購手機時特意確認了商品頁面標注的“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條款。然而收到新機后,發現手機系統與常用軟件存在嚴重兼容問題,導致無法正常使用。在退貨時效內,他立即通過平臺提交申請,卻收到商家“激活后不予退貨”的回復。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楊先生最終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商家在庭審中辯稱,手機激活后價值會大幅貶損,因此不應適用無理由退貨。但楊先生指出,商家未在銷售頁面以顯著方式提示“激活后不能退貨”,也未要求消費者確認該條款,應當履行承諾的退貨義務。
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手機雖屬于“激活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但經營者若要排除無理由退貨權利,必須在銷售前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并經其確認。本案中商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其抗辯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法官同時提醒消費者,行使退貨權需保持商品完好,正常開機調試不屬于損壞商品的行為。這一解釋幫助雙方明確了法律邊界,為糾紛化解奠定了基礎。
經過多輪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楊先生退還手機,商家全額退還1.4萬余元貨款。這一結果既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也規范了商家的經營行為。
法官借此案提醒,隨著網絡購物普及,“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已成為保障消費公平的重要法律支撐。經營者應依法誠信經營,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必須履行顯著提示義務,不得設置不合理門檻;消費者也需在法律框架內理性行使權利,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消費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