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3月14日|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海關總署決定在全國海關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跨關區退貨模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跨關區退貨僅適用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退貨商品可跨關區退回,退回商品僅允許退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
三、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范經營,并具備獨立的作業功能區,相關生產作業系統數據應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海關現行規定執行。
一、跨關區退貨僅適用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退貨商品可跨關區退回,退回商品僅允許退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
三、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范經營,并具備獨立的作業功能區,相關生產作業系統數據應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海關現行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