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正式頒布了《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GA/T 2372-2026),這項新規將于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這一舉措標志著我國對疲勞駕駛的監管進入了一個更加精準、全面的新階段,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更為科學、明確的依據。
新規的出臺,徹底改變了以往單純以駕駛時長作為疲勞駕駛判定標準的做法。它引入了“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的三維立體判定模式,只要滿足其中任一條件,即可認定為疲勞駕駛。這一創新性的判定方式,不僅提高了監管的精準度,也有效擴大了覆蓋范圍,涵蓋了所有車型的駕駛人,特別是對客運車輛的監管要求進行了進一步強化。
根據新規,以下情形將被認定為疲勞駕駛: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間,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以及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的。這些具體、量化的標準,為交通管理部門查處疲勞駕駛違法行為提供了有力支撐。
除了上述直接判定疲勞駕駛的情形外,新規還針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況進行了規定。對于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具備避險條件但未及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的駕駛人,如果經調查發現其在事故發生前10分鐘內出現生理疲勞閉眼,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數值小于30的,也可認定為疲勞駕駛。生理疲勞閉眼是指駕駛人因生理疲勞導致雙眼瞼完全閉合,并持續2秒以上的行為。
新規還規定,如果通過對駕駛人的詢問或訊問結果證實其處于精神難以集中、精神恍惚或困倦等狀態仍駕駛車輛的,或者通過調查其出發前的睡眠狀況、工作、飲食、用藥和生活等情況,證實存在可能導致疲勞駕駛的因素的,同樣可以認定為疲勞駕駛。
新規的實施,對于駕駛人而言,意味著必須更加嚴格地遵守交通法規,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拒絕疲勞駕駛,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對于交通管理部門來說,明確的認定標準和取證方式將有助于他們更高效地打擊疲勞駕駛違法行為,進一步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線。
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6月起新規將正式落地執行,請務必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共同守護出行平安。同時,也請大家積極轉發提醒身邊的小伙伴,讓更多人了解并遵守新規,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