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外公布了第48批指導性案例,其中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為首次發布。此次發布的案例聚焦于輔助駕駛技術應用中的刑事責任認定問題,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指引。
隨著輔助駕駛技術的快速發展,其應用場景日益廣泛。然而,部分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有的駕駛人開啟輔助駕駛系統后,便放松警惕,轉而玩手機、打瞌睡,甚至有人通過購買和使用非法配件,如“智駕神器”,來規避系統安全監測,實現長時間“脫手”駕駛。這些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了重大威脅。
在最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中,法院明確指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無法替代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即便駕駛人激活了輔助駕駛功能,仍需承擔實際駕駛任務,并確保行車安全。若駕駛人通過私自安裝配件來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的監測,即便不在主駕駛位操控車輛,也應被視為駕駛主體,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一案例的發布,旨在警示廣大駕駛人,在享受輔助駕駛技術帶來的便利時,切勿忽視自身的法律責任和安全義務。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有助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