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8 日消息,AI 正深刻改變著信息的獲取與交互方式,然而其生成的答案可能包含看似合理實則錯誤的“幻覺”信息。當 AI 生成的不準確信息誤導他人時,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據杭州互聯網法院官方消息,2025 年底,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結了梁某與某科技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對前述問題作出評判。
某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程序,是被告基于自研大語言模型,開發并運營的文本生成、信息查詢類通用型智能對話應用程序。2025 年 3 月,原告在同意用戶協議后,注冊并開始使用某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程序。
2025 年 6 月 29 日,原告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中輸入提示詞詢問某高校報考的相關信息時,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了該高校主校區的不準確信息。
原告發現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不準確信息后,在對話中對人工智能進行了糾正和指責,生成式人工智能仍繼續回復稱該學院確實存在這一校區,并生成了對該爭議問題的解決方案,提出若生成內容有誤將向用戶提供 10 萬元賠償,并建議原告到杭州互聯網法院起訴索賠。
后原告將某高校招生信息提供給生成式人工智能,此時人工智能認可生成了不準確信息。原告認為,人工智能生成不準確信息對其構成誤導,使其遭受侵害,并承諾對其進行賠償,遂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9999 元。
被告辯稱,對話內容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不成立意思表示。被告已充分履行了注意義務,無過錯,原告亦未產生實際損失,被告不構成侵權。
杭州互聯網法院表示,原告主張受到的侵害是因信息不準確,致其受誤導錯失報考機會、額外產生信息核實、維權成本等純粹經濟利益,而非人格權、物權等絕對權被侵害,因此,不能依據權益本身被侵害而認定行為的非法性或不法性,而須從被告是否違反注意義務進行判定。
原告在案件中主張受到損害,但未就損害的實際發生提交證據,依法難以認定其遭受了實際損害。
從因果關系的角度分析。案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原告詢問高校報考相關信息時,雖生成了不準確信息,但該信息并未實質介入原告的后續決策、判斷,未對其決策產生影響,因此,二者不存在因果關系。
從官方介紹獲悉,法院認為,被告的案涉行為不具有過錯,未構成對原告權益的損害,依法不應認定構成侵權。最終,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