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2月13日電,最高人民法院2月13日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在本批指導案例中,最高法明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情形下駕駛人的刑事責任認定規則。在輔助駕駛技術應用日益廣泛的背景下,有的駕駛人在激活輔助駕駛系統后不再專注駕駛,而是玩手機、睡覺等,有的駕駛人甚至購買、使用“智駕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統安全監測,長時間“脫手”駕駛,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 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明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