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聯網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引發社會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法律邊界的廣泛關注。該案原告梁某因使用某科技公司開發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查詢高校報考信息時,遭遇不準確回復并據此采取行動,最終以敗訴告終。
涉案人工智能應用由某科技公司基于自主研發的大語言模型開發,具備文本生成與信息查詢功能。2025年3月,梁某在簽署用戶協議后注冊使用該應用。三個月后,當其輸入特定高校報考咨詢時,系統生成了關于該校主校區位置的錯誤信息。盡管梁某隨即在對話中指出錯誤,系統仍堅持原有回復,甚至提出"若內容有誤將賠償10萬元"的解決方案,并建議用戶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后續交互中,當梁某提供官方招生資料后,系統承認此前回復存在錯誤。基于此,梁某認為錯誤信息導致其錯失報考機會,并產生信息核實、法律咨詢等經濟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科技公司賠償9999元。
被告科技公司在庭審中主張,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屬于模型自動輸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意思表示。公司已通過用戶協議明確提示風險,并采取技術措施降低錯誤率,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更重要的是,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發生,且錯誤信息與其報考行為之間缺乏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三個法律要件的認定:首先,原告主張的損害屬于純粹經濟損失,而非人格權或物權侵害,需以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為前提;其次,原告雖聲稱產生核實成本等費用,但未提交交通、咨詢等具體支出憑證;最后,從決策過程看,錯誤信息未實質影響原告最終報考選擇,二者不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認定被告既不存在主觀過錯,也未造成實際損害后果,不滿足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該案明確,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需嚴格限定在過錯、損害及因果關系均成立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