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2 日消息,工信部今日發文稱,2026 年 1 月 28 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GB48001-2026) 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將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
隨著電氣化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汽車門把手等關鍵安全部件在結構型式和系統架構等方面都發生了全新的變化。為適應技術和產品發展趨勢,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標準的制定工作,規范車門把手產品設計,提升汽車安全設計水平。整理部分內容如下: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汽車車門把手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
本文件適用于 M1 類、N1 類汽車和多用途貨車的車門把手,其他車輛車門把手參照執行。
車門外把手安全要求
車門外把手操作不便和事故后無法開啟:提出了事故后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布置區域以及操作空間的要求。
事故后車門開啟:每個車門 (不包括背門) 應配備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車輛的安全設計應為當發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擴散等事件后,能夠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
布置區域:車門外把手應處于規定的陰影區域內,或鄰近陰影區域的車門或車門框架附近區域。
手部操作空間:車門外把手在任意狀態時,操作機械釋放功能的手部操作空間應能夠放置規定的模塊。
車門外把手技術要求
性能要求:對于能夠在車外電釋放門鎖的車輛,按照靜態或動態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后應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的單次或重復動作開啟車門 (不包括背門)。
強度要求:按規定位置及方向,施加不小于 500N 的力,試驗過程中車門外把手不應斷裂或脫落;試驗后車門外把手應能開啟車門。
車門內把手安全要求
車門內把手操作便利性差、部分場景下功能喪失:提出了機械釋放配置、布置區域的要求。
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每個車門 (不包括背門) 應配備至少一個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且獨立操作任一車門內把手應能夠開啟對應車門。
車門內把手布置區域:至少有一個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安裝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位于無車內構件遮擋的位置,在對應乘員位置直觀可見;
b) 位于車門或距車門邊緣 (車門關閉狀態下的可見區域的邊緣) 不大于 300mm 的位置;
c) 當鎖體在車門上時,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的縱向中心位置位于鄰近車門的同排座椅 R 點前方、且垂向中心位置在 R 點上方 0mm 至 680mm 區域內。
車門內把手技術要求
性能要求:按照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后應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的單次或重復動作開啟車門 (不包括背門)。
強度要求:按規定位置及方向,非電子按鈕式車門內把手施加不小于 200N 的力,電子按鈕式車門內把手施加不小于 50N 的力,試驗過程中車門內把手不應斷裂或脫落; 試驗后車門內把手應能開啟車門。














